(2014)浦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中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中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313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德斌,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品宁,江苏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中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中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潘玉君人民陪审员 范有健人民陪审员 胡 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