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352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琦与丁生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琦,丁生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3527-1号原告陈琦,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赵永辉,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生权,男,1976年7月2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杨侠林,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琦与被告丁生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永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侠林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与借款人陈洋(涉案担保合同借款人)恶意串通,欺骗被告作出担保承诺,故案件审理需要向陈洋核实相关事实,但因陈洋涉嫌犯罪被覊押暂无法会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刘晓莉审判员 李淑萍审判员 范秀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