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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官商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商初字第00339号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红兵(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宜兴)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吴北路109号东吴大厦2幢B-1001室。法定代表人吴永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海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卫东(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桐泾北路380号。法定代表人宫长义,该公司���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海新(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和合合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卫东(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告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亿丰总承包分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洋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南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洋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808元,由南洋��司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