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执字第0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让人樊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字第00192-1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泉民一初字第011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皖KN51**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乐审 判 员 王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颍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廷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