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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阜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楠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楠,杨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阜民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周楠。法定代理人周宗明。被执行人杨贵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楠与被执行人杨贵林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国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