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法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彭双梅与晏双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双梅,晏双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法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彭双梅被执行人:晏双洪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法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申请,说明被执行人晏双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先终结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勇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