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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1266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薄云波,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XX,男,汉族,系黄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缪培红人民陪审员  罗靖宏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