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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商)初字第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国超与赵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超,赵然,周晓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1323号原告李国超,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原告赵然,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周晓峰,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超诉被告赵然、周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超撤回对被告赵然、周晓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