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商)初字第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国超与赵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超,赵然,周晓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1323号原告李国超,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原告赵然,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被告周晓峰,男,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超诉被告赵然、周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超撤回对被告赵然、周晓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