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9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李亚芬、程明慧、程明珠(监护人李亚芬)等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芬,程明慧,程明珠,程国庆,张秀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16号原告李亚芬,女,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程明慧,女,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程明珠(监护人李亚芬),女,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程国庆,男,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张秀杰,女,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晶,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明华,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负责人王铁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金利,系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彦秋,系该单位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芬、程明慧、程明珠(监护人李亚芬)、程国庆、张秀杰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芬、程明慧、程明珠(监护人李亚芬)、程国庆、张秀杰撤回起诉。案件收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 欣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