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冀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雨龙与付鹏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雨龙,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冀民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郭雨龙。被执行人付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制作的(2014)冀民一初字第720号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付鹏的银行账户存款6209.42元,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长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春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