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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蓬法执字第1880-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赵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赵来荣,广东南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执字第18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负责人:罗晃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来荣,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执行人:广东南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一路61号金华商业中心A座楼508。负责人:李沛录,该分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赵来荣、广东南枫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蓬法民二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蓬法执字第18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伟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