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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23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朱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315号被执行人朱海燕,女,**族,19**年**月**日出生于**省**县,**文化,无业。暂住**省**市**路面粉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朱海燕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朱海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海燕已刑满释放,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城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对朱海燕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海春审 判 员  黄立平代理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