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王文超与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鑫家园项目开发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超,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鑫家园项目开发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3174号原告王文超,男,汉族,工人,住德惠市。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德惠市西人民街1999号。法定代表人杨春艳,经理。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鑫家园项目开发部。负责人荣继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超与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长春惠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鑫家园项目开发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超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8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 飞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人民陪审员 ��刘忠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