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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梁山华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山华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商初字第99-2号原告梁山华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法定代表人曹守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委托代理人李如航、孟园,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山华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山华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梁山华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振江代理审判员  董聪聪人民陪审员  安 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新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