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行诉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家铭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行诉初字第0021号起诉人陈某,男,1939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收到陈某诉某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确认某市交通运输局对334省道泰兴姚王段占地、施工的行为违法,判令某市交通运输局对起诉人位于某市334省道姚王段桑木村范围内被毁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进行原状恢复。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军审 判 员 何月萍人民陪审员 封云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