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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行诉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陈家铭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行诉初字第0021号起诉人陈某,男,1939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收到陈某诉某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确认某市交通运输局对334省道泰兴姚王段占地、施工的行为违法,判令某市交通运输局对起诉人位于某市334省道姚王段桑木村范围内被毁的承包地和宅基地进行原状恢复。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陈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军审 判 员  何月萍人民陪审员  封云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熊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