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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山中、陈宝方、候秀珍、刘正福、赵敏、张文同、赵红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山中,陈宝方,候秀珍,刘正福,赵敏,张文同,赵红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956号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梅。被告孙山中。被告陈宝方。被告候秀珍。被告刘正福。被告赵敏。被告张文同。被告赵红苓。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山中、陈宝方、候秀珍、刘正福、赵敏、张文同、赵红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安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