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18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山美霞与户县大王镇宋西村委会告示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美霞,户县大王镇宋西村委会,刘约权,杨普山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户民初字第01852号原告山美霞,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家彬,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户县大王镇宋西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约权,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刘约权,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普山,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美霞与被告户县大王镇宋西村委会、刘约权、杨普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