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邓亚东破坏监管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仙桃刑初字第00412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初中文化,无职业。2012年11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羁押于湖北省汉江监狱。辩护人,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监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在湖北省汉江监狱一监区服刑期间,于2014年3月27日11时20分许,在监舍崇礼楼二楼大厅就餐时,因指责服刑人员朱某某用筷子挑饭,不讲卫生,二人发生争吵,邓某某将洗碗抹布扔到朱某某的脸上,并绕过餐桌冲向朱某某,与朱某某发生打斗,二人扭打时被其他服刑人员和值班民警李某某制止。后李某某将邓某某带到大厅东边的公示牌下进行教育,因邓某某不服管教,气焰嚣张,李某某令邓某某站好,邓某某突然用双拳击打李某某头面部多次,致李某某的左颧骨处红肿,后被其他服刑人员制止。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邓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邓某某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2014年3月27日上午11时20分许,邓某某在监舍崇礼楼二楼大厅就餐时,因指责服刑人员朱某某用筷子挑饭不卫生,二人发生口角。邓某某将洗碗抹布扔到朱某某的脸上,并绕过餐桌冲向朱某某,与朱某某发生打斗,二人扭打时被其他服刑人员和值班民警李某某制止。后李某某将邓某某带到大厅东边的公示牌下进行教育,因邓某某不服管教,李某某责令邓某某站好,邓某某突然用双拳击打李某某面部,致李某某的左颧骨处红肿,后被在场的其他服刑人员制止。经审理还查明:本案由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万某某、朱某某、雷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曹某、孙某某、王某、张某某、赵某的证言、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湖北省汉江监狱狱侦科出具的归案证明、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湖北省汉江监狱狱侦科出具的提取笔录及制作笔录、监控视频光盘、湖北省汉江监狱政治处出具的身份证明、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照片、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2)鄂蔡甸刑初字第00197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期间与朱某某发生打斗被制止后,在民警被害人李某某管教时殴打被害人李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本案由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侦查,原判刑罚的执行于同日中止,之前执行的刑期为原判已经执行的刑期。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邓某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2)鄂蔡甸刑初字第00197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没有执行的刑期553日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文响审 判 员 肖恒成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昌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