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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临沂兴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兴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丽,刘振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218-7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兴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中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刘振鲁。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临罗执字第218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刘振鲁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现代轿车和王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的五菱之光轿车,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刘振鲁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现代轿车和王丽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的五菱之光轿车两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