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军诉蔡俊亮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蔡俊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王军,男,1970年7月14日生。被告蔡俊亮,男,1988年12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蔡俊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9元。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姬天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