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夏执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詹绍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绍怀,孙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执字第00754号申请执行人詹绍怀,无职业。被执行人孙继平,系湖北省松滋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职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孙继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继平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詹绍怀购房455000万元,并承担受理费827元,执行费6650元,共计人民币45747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孙继平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继平银行存款45747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敖绪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