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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蓬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彭学金、奉丛碧与彭长福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学金,奉丛碧,彭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蓬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彭学金,男,生于1935年8月10日,汉族,务农,住某地。申请执行人奉丛碧,女,生于1935年9月26日,汉族,务农,住某地。被执行人彭长福,男,生于1957年3月22日,汉族,务农,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蓬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彭学金、奉丛碧申请执行彭长福赡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长福在银行有储蓄存款,而被执行人彭长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长福在银行的存款1780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树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