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迁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员小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小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54544-6。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五村。法定代表人蒋文喜,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员小玲,女,1962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审理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员小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付 有审判员 付会军审判员 赵玉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红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