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明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史桂林与明光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桂林,明光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锁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第00491号申请执行人:史桂林,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生。被执行人:明光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明光市明珠大道慧景名苑二号楼下。第三人:锁鸿杰,男,1972年2月3日生,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史桂林与明光市鑫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因锁鸿杰系被执行人的股东且出资额多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锁鸿杰为本案被执行人。锁鸿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史桂林清偿债务14516.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仁审判员 蒋新林审判员 臧良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