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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揽合同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陈某某,诉讼保全的轿车找不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表示认可,可以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