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北执民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万利刚与罗寅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利刚,罗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146号申请执行人:万利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罗寅,住浙江省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利刚与被执行人罗寅[(2014)甬北民初字第721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14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李文辉审 判 员 沈元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