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华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谭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谭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被告易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段智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