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谭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01145号原告谭某,女,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东山镇。被告易某,男,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段智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