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8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李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860号罪犯李杰,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文盲或半文盲,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清中法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李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杰系累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9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2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9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累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