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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二初字第0073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韦学文与蒋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学文,蒋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738-1号原告:韦学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玉青,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昌龙,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华,女,汉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韦学文与被告蒋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开海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