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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诉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余胤兴与张松、张江玲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胤兴,张松,张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诉保字第00059号申请人:余胤兴,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松,男,1976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江玲,女,197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胤兴诉被张松、张江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余胤兴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对被申请人张松、张江玲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余胤兴撤回对被申请人张松、张江玲的诉前保全申请。保全费1520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沈默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