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凤翔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靳慧梅与靳玉锁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慧梅,靳玉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凤翔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靳慧梅,女,生于1980年2月16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凤翔县城关镇西大街,护士。被执行人靳玉锁,男,生于1963年12月2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凤翔县横水镇,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靳慧梅与靳玉锁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由于本案执行标的536.24元已经执行清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1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张五堂审判员 杨文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