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本
法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清刑初字第00098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2013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21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东凤、袁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2月20日15时许,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长岭桥桥南东侧,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承包客车抢拉乘客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李某某将张某某的右耳、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耳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3月15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2月20日15时许,在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长岭桥桥南东侧,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承包客车抢拉乘客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李某某用拳头将张某某的右耳、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右耳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3月15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张某某6万元,被害人张某某谅解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的行为,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李某某到案的情况。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3年2月20日下午3点半多,我坐我们家经营的梅河口至抚顺的客车到清原南大桥下人时,过来一台黑色的轿车,横在我们大客车前面了,那个人下来就用拳头打我脑袋和耳朵,之后我就和他厮打在一起了,他把我给打倒了,他还继续打我,我右耳被他用拳头打聋了,后脑勺被打破了。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我当时在大客车上坐着,大客车在南大桥停着等人,然后有一个黑色轿车就横在大客车前面了,我看见私家车主过来就打大客车的卖票的男的。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当时15时40分左右,我坐的是梅河口至抚顺的大客车,到清原南大桥桥东头停着等人,这时候有一辆黑色的私家车直接就横我们大客车前面了,下来个男的直接就奔大客车车主那个男的去了,用拳头打大客车车主脸上了,给打倒了,他俩就厮打一块去了,我们就下车给拉开了。5、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6、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2014)伤鉴字第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张某某右耳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7、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张某某谅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事实。8、清原满族自治县司法局关于李某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和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回复函证实社区矫正评估机构认为李某某可以适用非监禁刑。9、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家经营客运线,是梅河口至清原的,我车晚他半小时,他经常抢我的客,那天又抢客,我就生气和他打起来了。开车到南大桥附近等他,正好他的客车也到了,我就把车停在他们客车前面,上去就打了那个矮个头的售票员一拳,之后我俩就厮打起来了,不一会警察就来了,经过就是这样。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参考清原满族自治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意见,对李某某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永华代理审判员 韩 帅代理审判员 张天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