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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陶德满来与殷旭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德满来,殷旭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阿民初字第78号原告陶德满来,男,蒙古族,牧民。委托人巴义拉,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旭东,男,汉族,无正式职业。原告陶德满来诉被告殷旭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德满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巴义拉、被告殷旭东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德满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巴义拉诉称:2014年8月26日7时许在X919乡道23KM+100M处被告殷旭东驾驶东风牌大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由于操作不当撞死原告陶德满来家的41只羊(大羊35只、羊羔6只)、撞伤29只羊(大羊21只、羊羔8只),共计70只羊。事故发生当天阿巴嘎旗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了被告殷旭东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以简易程序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第一项被告殷旭东赔偿原告陶德满来羊款(56只大羊×1300元、14只羊羔×800元)共计84000.00元,当场书写了一份欠条,并口头约定当天下午支付原告。但被告违反调解协议到目前为止未履行其赔偿原告的义务。故原告要求:1、要求被告赔偿羊款84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殷旭东辩称:事实存在。羊数对,对事实没有异议,在交警我们达成了调解协议,是我签的字。当时我不知道羊的价格,我认为羊的价格有点高,现在没钱,我能每月给付原告300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1、阿巴嘎旗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明该起事故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原被告在交警大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羊款84000.00元。被告的质证意见,认可事实,对此无异议。2、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赔偿款84000.00元,是自愿打的欠条。被告的质证意见,认可,是我本人打的欠条,当时我对羊价不太了解,不是自愿打的。3、照片4张,证明被告撞伤撞死羊的事实。被告的质证意见,认可,对此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7时许在X919乡道23KM+100M处被告殷旭东驾驶东风牌大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由于操作不当撞死、撞伤原告陶德满来家的70只羊(撞死41只、其中大羊35只、羊羔6只,撞伤29只、其中大羊21只、羊羔8只),造成东风牌大型货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天阿巴嘎旗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了被告殷旭东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以简易程序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在交警大队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殷旭东赔偿原告陶德满来羊款共计84000.00元(56只大羊×1300元、14只羊羔×800元),并书写了一份欠条。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殷旭东驾驶大型货车未按照规范操作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该事故经阿巴嘎旗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殷旭东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应对因此造成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且原被告在交警大队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殷旭东赔偿原告陶德满来羊款84000.00元,并被告殷旭东书写了欠条,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诚实信用履行生效的协议。被告辩称,当时对羊的价格不了解,羊价格定的过高,但被告未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羊的损失840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殷旭东赔偿原告陶德满来羊款84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殷旭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丽  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拉坦敖其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使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应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