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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歙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为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为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歙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王锦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臣胜。被告:郑为公,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为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为公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郑为公的银行存款3.2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怀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