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长民申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葛芝因与被申请人吴建超、赵晓燕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葛芝,吴建超,赵晓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长民申字第000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葛芝,女,1957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吴建超,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长春市宽城区新世纪鞋城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晓燕,女,1972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再审申请人葛芝因与被申请人吴建超、赵晓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2)宽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葛芝于2014年10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葛芝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葛芝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