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民三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潘月英与许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月英,许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三初字第320号原告潘月英,女,194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委托代理人栾松山,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群,女,196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仵岩德与被告许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仵岩德于2013年12月9日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潘月英、女儿许群。本院追加其妻子潘月英为本案原告。现原告潘月英与被告许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潘月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8元,减半收取46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汉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