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执字第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邹某强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邹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116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邹某强。杨某某与邹某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邹某强在工商银行开设4000092801004977216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281元(含本金33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7元、案件受理费1640元、公告费390元、执行费404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扣划后解除原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邹某强在工商银行开设400009280100134908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易小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