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五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张伟山、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山,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五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山,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潘述光,男,普兰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人功,男,普兰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铁西6号1层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绪章,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同益乡西韮村。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玉品,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张伟山、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判决。张伟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伟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伟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张伟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众代理审判员 曾国救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