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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76号申请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1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某在工商银行高碑店市支行账号:*******************中存款¥1600元扣划至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