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梁某某申请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76号申请人:梁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1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刘某在工商银行高碑店市支行账号:*******************中存款¥1600元扣划至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