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大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襄樊传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阳化工有限公司,襄樊传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2438号原告:杭州大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28号b区6楼2601室。法定代表人:汤铁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志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襄樊传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庞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史代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阳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襄樊传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大阳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杭州大阳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谭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