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越海液体货物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浦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越海液体货物包装(上海)有限公司,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0932号申请执行人越海液体货物包装(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兴。被执行人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铀,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铀,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越海液体货物包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蒲城分公司、陕西天源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2年7月20日作出的(2012)莲民三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26.36万元等相关费用,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同意终结(2012)莲民三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三字第00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佩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