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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执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曲军龙与高洪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军龙,朴学洙,高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曲军龙,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朴学洙,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朝鲜族。被执行人高洪芳,女,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曲军龙与被执行人朴学洙、高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5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朴学洙名下、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全都花园A区-20号306室进行了评估,但尚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宪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