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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8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李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842号罪犯李兵,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东中法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89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因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兵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5月11日至2014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3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