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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三毛、杨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三毛,杨光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荣德,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稳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三毛,男,1976年5月3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杨光金,男,1975年6月9日出生,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了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三毛、杨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新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 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