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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终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周广琴、王亚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广琴,吴建华,王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2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广琴,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华,居民。原审被告王亚海,居民。上诉人周广琴因与被上诉人吴建华,原审被告王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3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了减免上诉费申请,但未获批准。一审法院于2014年4月4日向周广琴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周广琴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照《》第第一款,《》第第一款、第第二款、第四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