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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修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修民初字第614号原告刘某某,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被告罗某某,女,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依法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刘某某以双方庭外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卫桂代理审判员  於林枫人民陪审员  匡俊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秀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