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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吕洋与张桂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洋,张桂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686号原告:吕洋,女,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张桂芝,女,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洋诉被告张桂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吕洋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和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