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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邱周斌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周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594号罪犯邱周斌,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2003)榕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周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邱周斌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62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9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邱周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周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六月至二〇一四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周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周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