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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行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6)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环境保护局,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张行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淄博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淄博钥泺纺织有限公司因经营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张行执字第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梅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肖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