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遂执民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志宏,郑军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遂执民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洪日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丽锦。被执行人郑志宏。被执行人郑军岳。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志宏、郑军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丽遂商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志宏、郑军岳归还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郑志华、郑军岳银行、土地、房管、车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郑志宏、郑军岳不知去向。申请人同意(2014)丽遂执民字第638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遂执民字第6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杰 百度搜索“”